滋扰与疏忽
根据侵权法,滋扰和疏忽是民事错误,由于个人的委托行为或遗漏,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使他有责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在滋扰和疏忽大意的情况下,有类似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两个民事错误之间存在差异,具体取决于侵权人的背景和意图,或者犯下侵权的人的意图。本文试图找出滋扰和疏忽之间的这些差异。
滋扰
如果一个人创造了一种干扰个人享受财产权利的条件,那么该人应该承担根据侵权法受惩罚的滋扰。这可以是罪魁祸首的行为或遗漏,例如声音污染,气体污染或强制占领原告财产的一部分。如果您是财产的所有者,并且您对邻居的行为感到烦恼,因为他们会干扰对私人财产的不间断享受,那么您可以对邻居获得滋扰的令状。这也称为私人滋扰,与公众的麻烦不同。为了在令人讨厌的情况下援引侵权法,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或遗漏是故意的,并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对他的财产或对他的财产造成身体损害。
疏忽
疏忽主要是无意中的行为,或者是对导致民事错误的另一个人造成伤害的遗漏。如果是由疏忽造成的侵入的情况,对私有财产的享受的干预是因为被告没有执行适当的护理。这意味着该行为或遗漏不是故意的,而是由于被告人的疏忽。如果被告在晚上组织了一个聚会并演奏大声的音乐,认为这不是睡觉的时候,那么他仍在对原告造成烦恼,并根据侵权法对惩罚责任。
滋扰和疏忽有什么区别?
•如果被告的行为或遗漏是故意的,则将其归类为滋扰,但是如果这不是故意的,并且由于缺乏适当的护理而引起烦恼,则根据侵权法则将其归类为过失。
•如果财产所有者的享受权受到被告的行为的打扰,并且他可以证明这是有意的,那么他可以在对被告人的情况下获得令状。
•在滋扰时,被告的责任远不止于疏忽。
•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存在基于故障的责任,而对于令人讨厌的情况,任何重大伤害都有严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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