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可公诉罪行
即决罪和可诉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区别使用。可起诉罪行是一种比即决罪行更严重的罪行,只能在初步聆讯后根据起诉书进行审判,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聆讯。事实上,在可起诉罪行的审判中,被告通常有权接受陪审团审判。另一方面,即决罪是指不经习惯法手续的审判。与可起诉罪行的审判不同,这里的审判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它也被称为即决司法。
如果定罪是由法官或地方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作出的,则称为即决定罪。另一方面,在可起诉罪行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接受陪审团审判。这是即决罪与可诉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另一方面,即决罪是指在即决法院范围内的罪行。有些罪行,如强奸和谋杀,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只能在刑事法院起诉后进行审判,法官可以在广泛的量刑权力中进行选择。这也是简易罪与可诉罪的重要区别之一。
在一些国家,被其他法院视为可起诉的罪行将在高等法院审议,如新西兰。在这个国家,强奸或谋杀指控将在高等法院审理,而盗窃等较轻的罪行将在地区法院审理。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可起诉罪行的规则和条例在18岁以下罪犯的情况下有所不同。这就是即决罪和可起诉罪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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