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与全民公决
选举和全民投票是两个术语,通常是相同的意义。严格来说,这两个术语之间存在差异。选举是一个正式的决策过程,人口成员选择个人担任公职。
另一方面,全民公决是直接投票,在该投票中,要求整个选民接受或拒绝特定提议。因此,这两个术语的定义是有区别的,即选举和全民投票。
选举通常填补立法机关的办公室,有时在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中以及地区和地方政府中也是如此。有趣的是,许多商业组织,俱乐部,自愿协会和公司也都利用选举过程来填补某些办公室。
另一方面,全民公决可能导致采用新宪法,宪法修正案,法律,民选官员或特定政府政策的召回。简而言之,可以说公投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形式。
有趣的是,投票措施在美国被称为投票或措施。事实上,全民投票也以其他名称(例如全民投票或投票问题)而闻名。这仅意味着在将选民投入选民之前,可以由制宪议会起草基本公投。
在美国,全民投票一词通常用来指立法机关发起的直接投票,而起源于公民请愿的投票则称为倡议或投票措施。有时也称为命题。另一方面,选举是选择现代民主国家代表的工具。
我刚刚听过第二届Reith演讲(BBC Radio 4,9.00,28-5-2019),由前最高法院大法官Jonathon Sumpting提出。我认为我理解他不喜欢使用全民公决来决定问题的问题,因为他认为它剥夺了权利(我的任期),因为“获胜者”没有看到“失败者”的必要性。
我们接受大选的结果来决定政府代表。欧盟会员资格的问题还如何,以进行公众讨论和决定?
或者,选民没有地方直接发表意见并决定其结果?我意识到,并非每个问题或分歧的主题都适合这种方法。
谢谢
杰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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