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普通法
民法或民法是一种受罗马法启发的法律制度。该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法律是写入藏品的,编纂的,不由法官决定。民法是一组法律思想和制度,这些思想和制度源自贾斯汀尼人的守则。但是,它们被日耳曼语,教会,封建和地方做法以及教义菌株(例如自然法,编纂和立法实证主义)高度覆盖。民法通常从抽象来处理,为一般问题创建原则,并将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区分开。民法将立法作为法律和法院制度的唯一来源,通常是好奇的,并且没有先例,并且由许多司法领域的特殊培训的官员组成,这些官员被授予有限的授权,以解释法律。陪审团与法官不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志愿者法官参加接受法律培训的法官。
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法官通过与这些法院类似的法院和法庭做出的裁决制定的法律,而不是通过立法或行政部门诉讼制定法律。普通法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可以使普通法重视。这遵循原则,即在不同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病例是不公平的。优先事件称为“普通法”,未来的决定是通过它做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同意已提出的法律,普通法法院就相关法院做出了先决条件的裁决。如果过去已经解决了类似的争议,法院将遵循早期案件中使用的推理。如果法院认为争议与较早提出的争议不同,则法院有责任制定法律。然后,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将被视为先例,未来法院将不得不遵循它。通常认为普通法制度本质上更为复杂。
两种类型的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法是由习俗决定的,而法院必须遵守法院。在所有情况下,编纂并不意味着将民法分类为单独的实体。民法和普通法在法规和编码差异以外的方法学方法和代码方面具有基本差异。遵循民法管辖权制度的国家,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这意味着所有法院和法官都必须根据法规和代码做出最终判决,这些法规和代码是为了得出针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而设计的。法院必须对本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进行详细研究,然后才能得出有关某些民事事项的任何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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